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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房地产开发协会章程
更新时间:2014/9/11 1:58:52  游览人次:5039   【打印此页

宿松县房地产开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宿松县房地产开发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宿松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县性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在政府和企业单位(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意图,反映企业单位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和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方面做好服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宿松县民政局。本会每年按时接受县民政局的年检。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孚玉中路安建●龙溪山庄售楼部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及主管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二)开展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掌握省内外房地产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房地产行业信息;办好行业刊物和网站;开展房地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三)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参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举办各种展览展销、产品推介、商务会谈等活动;
(四)开展省内外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指导、规范会员的对外交往活动;发展民间社团的友好往来,帮助会员处理省内外交往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开展行评行检,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加强房地产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并代表会员发展和协调与其他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关系;
(七)承办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必须是依法取得本县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业单位;个人会员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身份。(外地开发企业,只要承认本章程,并取得合法资质,已在宿松县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通过申请批准,可以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授权秘书处审查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权请求本会对自己的业务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有权要求本会对行业间出现的利益矛盾进行协调;
(六)有权对本行业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递交书面函件。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会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会员代表须经开发企业推荐,以房地产业为主,有较好的业绩和资信,对宿松县房地产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在业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在行业内有较高声望;
(二)热心行业协会工作,有较高的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协会下设秘书处、业务部、培训部,各部室负责人由秘书长聘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聘请房地产及相关行业的专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纪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会费的单位(个人)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连续两次不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工作会议的单位(个人),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个人)所缴纳的年度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承办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单位性质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支出经费由本会秘书长审批核销。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常务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经本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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